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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拟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的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等方面。

  具体来看,包括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办法》的修订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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