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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 高瓴旗下HHLR公司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11月8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012.SH,下称“隆基绿能”)获悉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下称“HHLR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34号),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HHLR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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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隆基绿能表示,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股东HHLR公司,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调查期间,股东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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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据悉,HHLR公司是知名投资机构高瓴旗下专注二级市场的投资主体。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HHLR受让隆基绿能股东李春安所持的6%股份并于2021年一季度进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5.85%。

今年3月21日,隆基绿能公告称,HHLR于3月20日将其持有的6448.46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5%,出借期限为182天。本次权益变动导致HHLR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85%减少至5.00%,权益变动完成后,HHLR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HHLR还计划在未来90日内继续将其持有的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0.15%的股份用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根据隆基绿能随后披露的一季报和中报,HHLR持股比例由2022年年底的5.85%下降至4.85%。三季报显示,HHLR持股比例由中报的4.85%提升至4.98%。

参照证监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的指引,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10月30日,隆基绿能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HHLR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归还,HHLR的持股比例为4.98%。

HHLR公司转融通证券,从而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此进行减持时无需公告。

转融通业务争议

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证券,将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之后减持时无需公告,这类“绕道减持”方式引起了市场质疑。

此前,果麦文化(301051.SZ)大股东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博纳影视”)身上曾出现类似情形。

4月17日,果麦文化发布公告称,持股6.8756%的股东博纳影视,因大宗交易及转融通出借导致持股比例降至4.9999%。

公告显示,博纳影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导致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动超1%;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博纳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由5000000股减少至36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6.8756%减少至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果麦文化2023年半年度报告,博纳影视持股比例为4.15%。截至三季报末,博纳影视持有果麦文化股份为3.15%。

这意味着,博纳影视从二季度开始减持果麦文化,不需要发布相关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转融通并未改变相关股东所有权转移。根据今年年初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规定,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按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此外,规定同时强调,借入人、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今年以来,关于转融通业务带来的争议并不少。9月份,金帝股份(603270.SH)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首日出借其获配证券被质疑“绕道减持”,引发市场关注。

9月19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表示,其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证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严格监管,明确要求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减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合谋进行利益输送,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中国证监会决定对HHLR公司立案的影响,11月9日,隆基股份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还需等立案后调查结果。后续经济观察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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